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5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咸**因与被申请人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咸**申请再审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1)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在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2013)昌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根本就没有审查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仅是根据双方最初达成口头合伙合意的时候的份额约定作出的该判决。二、关于陈*的出资义务及实际出资数额的问题。根据(2019)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陈*前后共计出资379769.9元。三、二审判决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在确认咸**的50万元转化为陈*的投资款、陈*占有35%股份、陈*共计...(本文书还有1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