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龙力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力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再审,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并追究刘*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刘*承认收到部分货款却无反证证明与2016年度货款无关,故法院认定拖欠2016年度全部货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三、一、二审判决具有枉法裁判情形。四、关于刘*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有待审查。
刘*提交意见称称,龙力达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两级审理,对龙力达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的事实及金额,认定清楚。刘*完全认可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请求依...(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