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男,196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魏*镇魏*村魏*组**号。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被申请人蚌埠九鼎牡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牡丹公司)、被申请人蒲**、被申请人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2.免除王*的保证责任;3.由张**、九鼎牡丹公司、蒲**、单**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承担保证责任确有错误。2.二审担保人提出调取尹桂红的银行流水被拒。3.张**放弃对尹桂红的民事追偿是放弃债权。
本院审查期间,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张**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单2张,证明张**向尹桂红账户打款10...(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