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原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秦**、张**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曾用名刘*强)、第三人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蔚*,被告(反诉原告)刘**(曾用名刘*强),第三人王**、王**,被告(反诉原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024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248元;3.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9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屋面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汶上县郭仓镇北园社区(二期)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号楼**号楼屋面工程的人工劳务施工,价格为每平方米48元。工程竣工后,经核算**号楼**号楼的工程量为2760平方米,由被告的技术员王**、王**签字确认,人工劳务费共计132480元。后被告于2021年7月22日、8月2日、8月9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30000元,现被告尚**原告工程劳务费102480元以及违约金13248。经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
刘**(曾用名刘*强)辩称,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属实,其他均不属实。二原告称“工程竣工后,经核算28号、29号两栋楼的工程量为2760平方米,由被告的技术员王**、王**认可签字确认,人工费共计132480元”,该陈述无事实根据。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结算,被告也从未授权任何人进行结算。王**、王**是刘**的技术员,其二...(本文书还有6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