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盱龙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盱龙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盱龙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8733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10月16日起诉之日到期逾期付款违约金8009.5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8日,被告张**、郭**两夫妻共同向原告交纳10000元定金,定购原告开发建设的“景泰·金碧天下”**栋**号**层**室商品房。2020年5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两被告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948733元,其中两被告的首付...(本文书还有1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