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东莞市八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即每日90元)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郭*于2021年6月23日与吕*坤签订一份制罐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吕*坤支付100,000元费用。吕*坤是被告的工地管理人员,系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制罐合同。被告将该业务交由东莞市鼎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但之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遂要求退钱。2021年8月9日,经原告和被告、东莞市鼎麟建筑工...(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