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胡**、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被告胡**、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中原区××楼××号的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丈夫胡民生195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女儿即被告胡**,儿子即被告胡**。1981年原告丈夫胡民生去世,未留下任何遗产。2003年7月22日,原告以个人积蓄购买了位于中原区××楼××房屋××套(郑*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7.79平方米。但被告胡**经常以原告所购房产有其份额为由扰乱原告生活,甚至对年**旬的母亲(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房屋产权...(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