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艾克森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森公司)与被告超乐(中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克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超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克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至开庭之日原告主播账户挂靠至被告公司产生的直播任务流水返点费用,暂计269640.62元;2.被告将原告的主播账户转出并返还原告,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赔偿原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至开庭之日原告主播账户挂靠至被告公司产生的直播任务流水返点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播任务流水返点费用暂计为3753...(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