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2,585.54元以及利息15,301.57元,合计297,887.1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9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诉讼执行代理费用。
被告王**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2021年8月23日,被告王**以消费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贷款人)与被告王**(借款人)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