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顾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健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顾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8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发送订舱委托书,委托原告作为其货运代理人,以航空运输方式代理出运3票货物,起运港为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目的空港分别为美利坚合众国亚特兰大国际机场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玛目霍梅尼国际机场、韩*仁川国际机场,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订舱、报关、制单、货物包装等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相关服务。原告接受委托后,作为货运代理人,通过案外人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实际承运人将涉案3票货物配载适航航班予以出运,并签发涉案3票业务的空**。现涉案3票货物均已安抵境外目的港,由被告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且无异议...(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