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格尔木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园公司)与被告孙**,第三人格尔木源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业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被告孙**,第三人源鑫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业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剩余第三期、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提前到期,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第一期、第二期股权回购义务的资金占用成本1293750元(计至2022年6月1日);3.判令被告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日起至全部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的股权回购义务的资金占用成本;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3月止投资分红收益1250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75000元(暂计至2022年6月1日,最终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11978750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投资合同》[格开建投字(2017)年第****号],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以现金方式增资500万元,增资完成后原告持有第三人27.78%的股权。根据合同第5.1、5.2条约定,被告应当分别在2020年6月、2021年6月、2022年6月、2023年6月当月完成股权回购,即每期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对价125万元。合同第5.4条约定,若逾期未回购,除前述股权回购对价外,被告还应当自迟延之日起,以股权回购对价按每日0.1%的费率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直至被告足额支付转让对价之日。合同第5.6条约...(本文书还有7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