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远泰西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中建远泰西宁分公司针对兴旺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建远泰西宁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兴旺公司与中建远泰西宁分公司在《政协办公楼内装修结算情况说明》中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第二条内容,错误定性成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属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兴旺公司将政协办公楼装修工程交与中建远泰西宁分公司施工过程前后,双方从未就涉案项目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不可能存在一审法院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8行所认定“……但材料发票和人工工资表的给付属于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属义务”的事实(二)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兴旺公司与中建远泰西宁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政协办公楼内装修结算情况说明》,其中第一条确定工程结算总价为1285万元;第二条中明确“在2015年3月31日前,由乙方给甲方提供同结算价相同金额的材料发票及部分人工工资表,用于冲抵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本文书还有5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