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上诉人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梁**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左上肺继发性××也属于上诉人的行为引起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由病毒感染引起的,这是众所周*的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而毒感染引起损害与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的过错较大。本案的斗殴是由被上诉人引起的。2019年10月21日,时任该村民小组队长上诉人在协调施工队硬化本屯道路过程中,因为了集体的利益不同意案外人梁**(被上诉人的女儿)无理的要求,从*导致与发其生争执。争执发生后,由梁**先行动手,被上诉人一家共同对上诉人侵权,导致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十级伤残,如果上诉人有侵权的故意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上诉人是壮年人,如果上诉人有侵...(本文书还有3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