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委托代理人梁**、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9日,原告驾驶自有的桂d******小型客车由太平镇往藤州镇方向行驶,至国道321线357km+800m路段时与对向由龚政文驾驶的桂k******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藤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政文无责任。原告所有的桂d******小型客车于2012年6月20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车辆损失险135700元、车上责任险10000元,以上项目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至2013年6月20日止。为此,要求判决被告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共128295.1元,并...(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