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72年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上诉人李**、田*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22)黑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田*、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开庭后,李**、田*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鄂**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出借人交付资金时成立。一审没有查明李**是否向李**、田*交付70万元的事实,李**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实际交付70万元。二、一审判决仅以李**对该70万元的抗辩理由作为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抗辩”作为李**、田*的诉讼权利,不能产生实体义务。即使如一审判决认定李**、田*的抗辩是否存在不一致,也只能说名李**、田*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而不能得出李**、田*欠款70万元的事实...(本文书还有3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