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新徽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商公司)、青海安贞医院(以下简称安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土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错误认定涉案项目工程量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结果。第一,二审法院在对土木公司二审期间所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门源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备案书、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登记表、建设审字(2015)第****号《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备字(2015)第****号《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青招标字(2015)第****号《青海安贞医院建设项目门诊住院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审理查明案涉工程招投标时建筑面积仅为9586.78平方米,竣工验收时面积10981.01平方米,比中标时的建筑面积超出1394.3平方...(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