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山县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与被告秦**、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及被告秦**到庭参加诉讼。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秦**、袁**支付恒通公司欠款150万元,并从2021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2.判令秦**、袁**支付恒通公司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秦**、袁**承担。后恒通公司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恒通公司将“恒通电器商场”经营权以及该商场内的所有电器商品全部承包给秦**、袁**经营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3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恒通公司前期总投资额为150万元。2021年2月25...(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