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以下简称天津康复中心)与被告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康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窦**,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康复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35028.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被告因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左髌骨骨折、皮肤擦伤、右小腿伤口迟延愈合等病情入住原告处进行骨科治疗,于2016年5月13日出院。被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78028.92元,尚欠35028.92元未交纳。原告多次催交上述医疗费无果,故成诉。
被告王**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付金...(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