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化金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星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刘**,苏中建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星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00,227元,利息357,125.23元(结至2022年6月9日),合计:557,352.2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9日,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贵隐名代理与原告在原告单位签订了一份《商砼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按普通c30自卸预算1,800,000元。总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每吨360元,气象雷达建设项目政府拨款是一次付清。被告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发生争议由签约地辖区人民法院裁决。2013年8月,原告卖给被告商品混凝土总价款738,745元。2013年8月12日气象雷达建设项目政府已经拨款。2013年9月17日付款1...(本文书还有4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