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滨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苏*,被告滨州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滨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2676.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滨州市人民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在本单位组织查体时发现腹腔内肿物,于2013年11月21日到被告滨州市人民医院处入院治疗,诊断为腹膜后肿瘤、中度贫血。2013年11月26日,滨州市人民医院对张**进行了名称为经腹直肠癌根治切除术的手术,术中诊断时发现张**是左侧卵巢畸胎瘤,遂进行了在肿瘤边缘和卵巢间分离,逐步将肿瘤分离切除的手术。2013年12月8日,张**因腹痛再次到滨州市人民医院处治疗,滨州市人民医院对张**进行检查,进行了抗炎补液解痉治疗,张**腹痛缓解后出院。2021年2月21日,张**因身体不适到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检查发现张**的左侧附件缺如,未见明显卵巢及输卵管组织。张**仅在2013年在滨州市人民医院处进行过手术治疗,手术内容并不包含左侧卵巢及输卵管切除。经法院委托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滨州市人民医院对张**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鉴定张**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误工期60-90天,护理期45-60天。对于...(本文书还有5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