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201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13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万圆整,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归还。”后被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刘**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被告刘**应偿还借款10000元。《最...(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