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审查听证时,申请人申请证人该单位原办公室主任王*华出庭作证。王*华在本案一审时已出庭作证。各方对原审中申请人已提交的王*华与冯*的通话录音的文字版内容无异议。
本院再审查明,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已将借款本金归还完毕,申请人对利息予以核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人作出开除被申请人的决定的依据问题。申请人冯*于2003年12月已办理内退,之后在2009年12月7日在离石区城中信用社借款15万元,一直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以金融借款未还违反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下发的相关文件为由作出开除决...(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