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2)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李*及被上诉人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润泰公司根据与上诉人安澜公司签订的《梧州市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高旺防洪堤工程ⅲ标段(桩号**+600~2+550段)施工承包合同》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现工程已完成并交付使用,被上诉人润泰公司据此主张上诉人安澜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合理合法,本案应根据查明的工程价款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对被上诉人润泰公司的主张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润泰公司以《梧州市城市防洪堤排涝工程高旺防洪堤工程ⅲ标段(桩号**+600~2+550段)结算书》中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款并主张尚欠工程款,上诉人安澜公司则提出应以合同中约定的财...(本文书还有1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