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阴**,女,1963年7月**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再审申请人侯**因与被申请人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仍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19年4月29日的17万元的交付证明。申请人仍然坚持一二审的主张,该17万元并未实际发生。2、既然法院认定是结算所得,那么就应该查清双方对原17万元的是否存在利息。即使认定2019年4月29日的17万借条是对2014年、2015年三张借条本金结算所得,也应该把我已经打入被申请人账户的62800元的还款剔除。二、原判决、裁...(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