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因与被上诉人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齐**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先后抽取牡丹江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及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以该鉴定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验证,以其能力不足为由退回鉴定。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以...(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