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上林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金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桂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0000xxx);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207296元以及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之日起以207296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共计99803.66元给原告,及利息(从2022年4月8日之日起以99803.66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支付完违约金6873元给原告;五、判令被告返还5000元定金给原告;六、解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2990*****01766);七、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个人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剩余的贷款本息;八、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1日,原告预购买被告开发的上林县**房,被告称预交5000元定金可以抵20000元购房款,原...(本文书还有5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