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张掖分行”)与被告蒙**、杨*、张掖市博**********(以下简称“博金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张掖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金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张掖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蒙**、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594.15元、利息15444.39元(利息算至2022年9月21日),以上共计144038.54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2.要求被告博金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9日,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2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