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新徽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商公司”)诉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徽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樊**,第三人从**,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新徽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9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为193935元(具体利息计算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10日,新徽商公司与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土木公司承建门源县安贞医院项目。樊**作为土木公司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安贞医院建设。施工期间,原告除向土木公司支付工程款外,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从**、原告股东从**受托向樊**支付了工程款89万元。在土木公司诉新徽商公司、安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