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456000元(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请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从原告处借到1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诉至法院。
被告缺席无辩称,在答辩期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魏...(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