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一审第三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2)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2)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准予执行鸡冠区北***小区e区**号楼**单元**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陈**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被查封时间为2020年6月9日,陈**主张在卢俊峰处购买房屋是2016年11月13日,按日常生活习惯其应在被查封后提起执行异议,但其是在2020年9月提出执行异议,其主张排除执行权利不具备...(本文书还有2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