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康永兴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三菱汽车回到自己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荣和山水绿城的住所时***小区的值班保安卢某某(被害人)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康永兴将被害人左手打伤,造成被害人卢某某左手尺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康永兴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2月19日公安人员通知被告人康永兴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2天,医嘱全休两个月。被告人康永兴已先行支付医药费10000元给卢某某,余下的医药费713.20元由卢某某自行支付。被告人康永兴已将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5850.24元交到法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本文书还有1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