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谭美玲协助审理。书记员许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4000元以及利息7442.61元,合计271442.6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