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彭**、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陈**,被告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合计3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彭**、殷**将其名下的房产(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花漫一街**号**房,96.28平方米)以120万元总价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定金150000元,被告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被告办理完毕解除抵押手续后,原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将余款全额支付给被告。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50000元,但被告确始终未能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导致涉案房产无法完成实质交易。至今房产仍未能交付、过户给原告。鉴于此,被告的行...(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