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吴**出资463万元整体买断被告酒泉奋发公司企业产权,酒泉奋发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7年5月17日,吴**以酒泉奋发公司名义与原兴厦房产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酒泉奋发公司为转让方(甲方),原兴厦房产公司为受让方(乙方),双方约定,一、甲方以现状转让方式,将甲方原有产权的位于雄关路东侧、南至奋发汽修厂家属楼、北至银达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西大街**号#-1家属楼(原肃州区工商局钢材市场)用地、东至奥凯种子机械厂用地、西至雄关路和公路段用地,宗地面积为7706.04平方米用地,及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包括:办公楼**号平方米,汽车展厅550平方米,修理车间1230.95平方米**层平房门店已折平方米,用地东侧平房及厕所604.15平方米,转让给乙方,(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三、该总用地总面积7706.04平方米,含地面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