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8年3月28日,被告柳**驾驶张忠太所有的苏c×××**号小型客车沿3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县某村村东时,与原告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发骨折,并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次要责任。苏c×××**号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先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现就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5952.87元、二次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9天=450元、营养费每天42元*300天=12600元、辅助器具费450元、误工费每月4447....(本文书还有4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