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另查明,王*、屈庆武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的亲属均与被害人冯**、曹*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害人对王*、屈庆武均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屈庆武、王*及同案人杨*、王*旭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屈庆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认定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文书还有3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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