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家磊建材经营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家磊经营部)、浦城县潜水艇水暖洁具制造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潜水艇水暖洁具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磊经营部、潜水艇水暖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家磊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潜水艇水暖洁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潜水艇水暖洁具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39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1,5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110元和律师费10,000元,被告家磊经营部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潜水艇水暖洁具厂立即停止使用...(本文书还有4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