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1,女,1986年1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2,男,1980年7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蒋*1、蒋*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定责或改判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蒋*1、蒋*2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鉴定机构违反程序认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法院不应该采信。根据现行鉴定相关规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活体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二是死亡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活体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并且做出鉴定意见的检案,而对于死亡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则必须先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而死亡原因鉴定属于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业务。因此,未经对死亡原因鉴定则属于死因不明的鉴案,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应直接做出医疗...(本文书还有2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