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偿人身损害赔偿款28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7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3日上午,伤者田秀军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地上干零活,案外人于常青领着田秀军干活,被告与原告达成运输合同,由被告开着其自有车辆为原告进行木料运输,每趟运费200.00元,将拆下来的木料运到十二吐原告。
的材料厂。当时干活儿的地点在绿洲悦府南门口的公路边,受害人田秀军在被告的车上准备装木料,由于当时从...(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