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彦县西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集粮库公司)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集粮库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集粮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10年4月12日巴彦县西集粮库与王**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无效;2、因西集粮库与王**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出租协议》已经到期,请求判令王**立即向原告交回租赁的房屋和土地;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5日原告西集粮库与王**签订《出租协议》,约定王**租赁西集粮库土地1万平方米,两栋综合楼办公室、警卫室、检斤室双方共同使用,报废仓库500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年租金3万元,10年租金一次性交齐。现租赁协议已经到期,被告应撤离租赁场地和...(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