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山市恒力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恒力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0879.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被告认购了中山市××镇××××花园××幢××房,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套房屋的总价款为3124472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944472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2180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能按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交房,则自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内容。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直到20...(本文书还有3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