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常州市金*************、陈*、陈**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从速归还金坛区西城街道学基119号和117号之间的原告家的围墙;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金坛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的前任金坛市房地产管理所在1969年利用职权,以所谓的原告家被改造的私宅围墙为“公家围墙”安排给被告陈**丈夫,被告陈**的父亲陈*生作住房的后檐墙使用至今。(说前面这句话还是本人于2014年诉至贵院要求陈*还墙,由陈*的聘请律师提供本人答辩意见附件中的(83)民字第15号《民调书》中的内容,才可以说的)可是,在房管所发还我家房改房的(1996)第38号文件上有:“实行了调换改造”七个字,这说明了我家正房东间没有被改造,对面的围墙也就不会被改造,就不是“公家围墙”。房管所在38号文件上却没有提及围墙的事。本人在1983年为...(本文书还有2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