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银消金公司)与被告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银消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银消金公司的诉讼请求:1.方**偿还宁银消金公司借款本金8422.64元、利息253.93元、罚息809.41元(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及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合并计算至全部款清时止);2.方**承担宁银消金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35元;3.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1.立...(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