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铭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476554元及利息193.27元(以476554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6日开始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8日的利息为193.27元)(合计:476747.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喷涂头尾压包和氟碳长料等废旧铝金属共四批次,上述四批次货物出售分别为:1、2022年11月12日出售喷涂包6650kg,单价为15.4元/kg,该货款为102410元;2、2022年11月12日出售氟碳长料12920kg,...(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