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闫**、闫**、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闫**、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闫**、闫**、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6328元及利息(以1632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前往被告闫**、闫**承包的位于许昌市××道××路××项目工地上提供机电安装工程工作,约定每天报酬为240元。截止2021年底,原告共计提供122.2个工日的劳务。原告提供劳务后,被...(本文书还有4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