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环市楚**********与被告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环市楚**********经营者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环市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28400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玉环市楚**********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被告2019年间委托原告进行数控加工模具,被告提供材料,原告进行三维造型等进行模具数控加工,关于该事实原告有三维造型的软件数据、刀路编程的软件程序数据等可以为凭。被告收到原告加工后的模具,2019年间模具加工费384000元,被告在2020年...(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