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候杏歌、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杏歌、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6633.9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3日,在汝州市王*乡樊古城路段,候杏歌驾驶豫da××**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王**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机撞,致王**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任航毅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410482...(本文书还有2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