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天和顺裘皮加工厂诉被告建志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唐**参加诉讼,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天和顺裘皮加工厂的经营者何*,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建志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唐**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天和顺裘皮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立即解除原被告的《临时用工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38,326.5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工厂用工需求,将招聘临时工的工资发放事宜委托给被告。2022年8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招聘缝纫工一批,工钱每小时按照27元计算,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20日、30日。原告将工人工资支付给被告,由被告发放...(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