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嘉禾公司、魏**、魏**答辩称:一、关于九堡支行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逾期贷款的金额应该只有3930万余元,即4000万元本金中应扣除保证金4000万元交存六个月所产生的利息。二、九堡支行主张律师代理费没有依据。律师费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支出的费*,合同中也没有对此进行约定。三、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魏**、魏**认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对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四、九堡支行主张的诉讼费*的承担也有主责任和连带责任的问题。
被告世达公司答辩称:一、九堡支行起诉条件未成就,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1、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2、九堡支行认为嘉禾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处于停产状态,与事实不符,嘉禾公司至今未停产。沈**、魏**只是保证人,向九堡支行出具的保证函中没有涉及如保证人被追诉,九堡支行可以提前收回借款的承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九堡支行与嘉禾公司及世达公司所签订,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对沈**、魏**没有约束力。况且世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状况没有发生改变。二、九堡支行的诉讼请求不明确。1、九堡支行要求嘉禾公司提前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但对利息损失的计算在起诉状中表述为“利息按日分之五计算”,日分之五到底是多少,九堡支行没有明确。2、根据九堡支行起诉状中表述“合计人民币4021.42万元”这一总结性诉讼请求,明显是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3、九堡支行按4021.42万元的主张提起诉请,也是按该请求金额支付诉讼费*的,显然不包括利息,否则就是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如果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考虑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综上,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本文书还有6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