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益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瑞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洲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衡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瑞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衡洲公司支付原告益瑞公司租赁费7347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0580元(按年利率3.65%自2019年1月25日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后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衡洲公司支付原告益瑞公司税金843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衡洲公司承担。
被告衡洲公司答辩要点:对欠付的租赁费无异议,税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和负担,金额以双方结算的数据为准。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由法院确认。
查明的事实。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8月6...(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